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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 二 章 高等行政法院 ( 111年06月22日)
第 10-2 條
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
一、辦理行政訴訟事件之資料蒐集、分析及提供稅務、財經、金融、會計專業意見。
二、依法參與訴訟程序。
三、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

司法事務官辦理前項各款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由司法院定之。<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