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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6月22日)
第 2 條
行政法院分下列二級:
一、高等行政法院。
二、最高行政法院。

本法所稱高等行政法院,除別有規定外,指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與地方行政訴訟庭。<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