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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 七 章 司法年度及事務分配 ( 111年06月22日)
第 33 條
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經預定後,因事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