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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 九 章 司法行政之監督 ( 111年06月22日)
第 42 條
依前條規定有監督權者,對於被監督之人員得為下列處分:
一、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發命令使之注意。
二、有廢弛職務、逾越權限或行為不檢者,加以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