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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6月22日)
第 5 條
各級行政法院之員額,依本法附表一、二之規定。

為應業務需要,在附表一庭長、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通譯、執達員、錄事、庭務員及法警總額額度內,司法院得訂定各高等行政法院員額配置表,為適度之人力調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