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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 二 章 高等行政法院 ( 111年06月22日)
第 9 條
高等行政法院分設高等行政訴訟庭、地方行政訴訟庭,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必要時得設專業法庭。

各庭置庭長一人,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任者外,餘就法官中遴兼之,監督各該庭事務。<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