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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 四 章 書記廳 ( 108年07月02日)
第 31 條
書記廳設下列科,承長官之命,辦理各該科主管事務:
一、各庭各設書記科。
二、審查科。
三、文書科。
四、研究發展考核科。
五、總務科。
六、訴訟輔導科。
七、本院置法警長一人,法警若干人,必要時得置副法警長一人,法警之管理準用法警管理辦法之規定,其他作業要點及執行職務注意事項由本院另訂之。

各科置科長一人,書記官若干人,科長以一等書記官兼任之。

各科於業務需要,得分股辦事,股長由一等或二等書記官兼任之。書記廳置通譯、法警、執達員、錄事、庭務員若干人,辦理有關通譯、警衛、送達及值庭等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