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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 四 章 書記廳 ( 108年07月02日)
第 32 條
書記科職掌如下:
一、訴訟卷證之點收整理及編訂事項。
二、訴訟事件之登記事項。
三、裁判參考資料之整理編目事項。
四、筆錄及期日通知之製作事項。
五、訴訟進行中文稿之撰擬事項。
六、裁判之編號事項。
七、訴訟卷證之保管事項。
八、裁判正本之製作、送達與主文之通知、公告事項。
九、已結卷宗之編訂、發還、歸檔事項。
十、裁判後文件之處理事項。
十一、其他依法令應由書記科辦理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各庭書記科並應受各該庭長之指揮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