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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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 四 章 書記廳
( 108年07月02日)
第 36 條
總務科之職掌如下:
一、本院經費暨其他款項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二、司法與其他收入及繳庫事項。
三、保管案內特別文件及重要物品事項。
四、本院財產物品之購置、保管、發給事項。
五、公有廳舍營建、修繕及分配使用事項。
六、出版及發行事項。
七、本院安全維護、消防及衛生事項。
八、同仁福利事項。
九、司機、技工、工友之訓練、管理、考核及獎懲等事項。
十、會議及集會場地之布置事項。
十一、公務車輛調派事項。
十二、其他關於庶務或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