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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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 四 章 書記廳
( 108年07月02日)
第 38 條
科長之職責如下:
一、本科職員事務之分配。但別有院令者不在此限。
二、長官交辦事項之擬議。
三、主管事項之調查與執行。
四、本科文稿之審核。
五、主管重要文稿之撰擬。
六、本科職員之監督、考核與獎懲之擬議。
七、本科例行文件之簽發。
八、其他法定事項之處理。
前項規定於股長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