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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 四 章 書記廳 ( 108年07月02日)
第 41 條
書記官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報請院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

科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代理人。

其餘職員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事務性質由科室主管指定代理人。

第二項代理期間逾三日者,應報經院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