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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 二 章 院長 ( 112年07月31日)
第 10 條
院長之職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決定。
二、法律建議案之核定及高等行政法院單行法規之核定發布。
三、庭數之擬議。
四、職員員額之擬議。
五、編製概算及預算案之提示。
六、各單位工作之監督指導及考核。
七、職員之任免、獎懲、監督及考核。
八、重要行政文件之判行。
九、法官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之主持。
十、上級機關重要行政命令執行之監督考核。
十一、向上級或有關機關建議或報告事項之核定。
十二、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
十三、其他有關院務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