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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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 三 章 庭長、法官
( 112年07月31日)
第 15 條
高等行政法院得視事務之繁簡,就高等行政訴訟庭及地方行政訴訟庭分設各庭,每庭各置庭長一人,法官若干人。
前項庭數之設置,應報司法院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