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 三 章 庭長、法官 ( 112年07月31日)
第 15 條
高等行政法院得視事務之繁簡,就高等行政訴訟庭及地方行政訴訟庭分設各庭,每庭各置庭長一人,法官若干人。

前項庭數之設置,應報司法院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