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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 三 章 庭長、法官 ( 112年07月31日)
第 18-1 條
行政訴訟事件,應依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規定,分別分配高等行政訴訟庭、地方行政訴訟庭各法官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