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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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 三 章 庭長、法官
( 112年07月31日)
第 21 條
高等行政法院得指定庭長、法官專責辦理下列事項,並酌予減分或停分事件:
一、確定事件之審查事項。
二、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事項。
三、法令疑義之研擬事項。
四、規劃、推動司法業務革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