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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 四 章之一 司法事務官室 ( 112年07月31日)
第 28-4 條
司法事務官辦理之案件,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應依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