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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 四 章之一 司法事務官室 ( 112年07月31日)
第 28-8 條
司法事務官依法承法官之命辦理事務時,於必要範圍內,得指揮命令法官助理執行職務。但不得與法官明示之意思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