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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 五 章 書記處 ( 112年07月31日)
第 30 條
書記官長之職責如下:
一、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
二、院長交辦事項及機要文件之辦理。
三、所屬各科職員之指揮監督及工作調整之擬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劃進行。
五、建議院長有關業務改進及注意事項。
六、重要行政文件之審核。
七、尋常行政文件之簽發。
八、書記處重要文件之判行。
九、新聞之發布及其他公共關係之聯繫事項。
十、各科室就其主管事務爭議事項歸屬之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