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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 五 章 書記處 ( 112年07月31日)
第 35 條
承辦文件,除依法令屬於書記官職權者外,應送請各該單位主管核轉院長核定。但一般例行文稿、例行報表或以各單位名義行之者,得依其性質由庭長、法官或書記官長或各單位主管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