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6 條
紀錄科或高等行政訴訟紀錄科、地方行政訴訟紀錄科職掌如下:
一、事件之編號及分配事項。
二、訴訟卷證之點收整理及編訂事項。
三、案卷及文件之點收登記事項。
四、裁判參考資料之整理編目事項。
五、筆錄及期日通知之製作事項。
六、事件文稿之撰擬事項。
七、整理編訂保管案卷及訴訟卷證之保管事項。
八、裁判正本之製作、送達與主文之公告事項。
九、已結卷宗之編訂、發還、歸檔事項。
十、裁判後文件之處理事項。
十一、各項報表製作或提供統計資料事項。
十二、其他依法令應由紀錄科辦理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紀錄科並應受庭長之指揮監督。
前二項規定於專業法庭紀錄科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