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9 條
設有審查科者,其職掌如下:
一、文書科送交訴訟文卷之點收事項。
二、新案卷宗及卷證標目之編訂事項。
三、訴訟事件之總登記事項。
四、訴訟事件程序上初步審查事項。
五、訴訟事件分案前之文稿撰擬事項。
六、訴訟事件分案前卷證之保管事項。
七、訴訟事件之分配事項。
八、不經裁判而終結事件之處理。
九、原處分、訴願案卷之調取及送達起訴狀繕本並通知答辯等事項。
十、其他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另訂之。
審查科就訴訟事件程序上應辦事項,並受辦理分案及審查之庭長指揮監督。
未設審查科者,第一項之職掌由紀錄科或高等行政訴訟紀錄科、地方行政訴訟紀錄科掌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