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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 五 章 書記處 ( 112年07月31日)
第 41 條
設有資料科者,其職掌如下:
一、文件之編檔保存、圖書報刊及裁判書之徵集閱覽及管理事項。
二、法令、規章、大法官解釋、判例、判解、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院長、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等之蒐集與管理事項。
三、定期出刊公報、裁判書全文及其他書籍等之編輯發行事項。
四、卷宗之編號歸檔及保管事項。

未設資料科者,前項之職掌由文書科掌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