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3 條
總務科之職掌如下:
一、經費暨其他款項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二、司法狀紙樣張請領、審核及印售事項。
三、司法與其他收入及繳庫事項。
四、保管案內特別文件及重要物品事項。
五、財產物品之購置、保管、發給事項。
六、公有廳舍營建、修繕及分配使用事項。
七、出版及發行事項。
八、安全維護、消防及衛生事項。
九、同仁福利事項。
十、司機、技工、工友之訓練、管理、考核及獎懲等事項。
十一、會議及集會場地之佈置事項。
十二、公務車輛調派事項。
十三、其他關於庶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主辦總務人員應隨時注意支出之款項是否已超出預算,必要時應向上級官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