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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 五 章 書記處 ( 112年07月31日)
第 48-1 條
高等行政法院得視業務需要,置法官助理若干人;其遴聘及管理等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法官助理之職掌如下:
一、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
二、其他交辦事項。

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於法官助理準用之。

法官助理應將辦理之事項確實登載工作日誌,並於月終送請法官、庭長、院長核閱。如有必要,並得隨時調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