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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 七 章 處理文件程序 ( 112年07月31日)
第 61 條
各科室應就其職掌事務,分別設置各種簿冊、表單。其格式得由司法院統一規定之。

前項簿冊、表單,得以電腦登錄或列印清單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