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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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 七 章 處理文件程序
( 112年07月31日)
第 64 條
分案前續收之訴訟文件,審查科或審查人員應併入原卷。
分庭未結事件續收文件,隨時分送各主辦法官處理。
對於已結事件之文件,分送各主辦股書記官處理。
訴訟事件進行情形不明者,由審查科或審查人員查明後,依前三項規定分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