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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 七 章 處理文件程序 ( 112年07月31日)
第 64 條
分案前續收之訴訟文件,審查科或審查人員應併入原卷。

分庭未結事件續收文件,隨時分送各主辦法官處理。

對於已結事件之文件,分送各主辦股書記官處理。

訴訟事件進行情形不明者,由審查科或審查人員查明後,依前三項規定分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