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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 七 章 處理文件程序 ( 112年07月31日)
第 65 條
紀錄書記官應填載辦案進行簿,每月送由科長轉陳法官、庭長、院長核閱。

其他科室簿冊、表單,除另有規定外,每月送由科室主管轉陳書記官長、院長核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