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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 七 章 處理文件程序 ( 112年07月31日)
第 67 條
各科室承辦事項屬於例行或尋常性質者,應即循例擬稿或簽具意見送核,如其性質重要或有疑義者,應先簽請權責長官核示後再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