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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 七 章 處理文件程序 ( 112年07月31日)
第 70 條
監印人員應將每日用印文件件數登載簿冊,陳送書記官長核閱;未經判行之稿件不得用印。但經有權長官授權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