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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 七 章 處理文件程序 ( 112年07月31日)
第 72 條
發出文件應由收受者在送達簿或送達清單上簽名或蓋章,其為郵寄者應將郵局執據粘存或由郵局加蓋日戳。

公告文件應摘由、編號、註明年、月、日、時於發文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