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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 七 章 處理文件程序 ( 112年07月31日)
第 75 條
資料科或承辦人員應將新頒或修訂法令,隨時選送各庭長及法官,並於每三個月終,編造該三個月內公布之各種法令目錄,分送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