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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 八 章 附則 ( 112年07月31日)
第 83 條
高等行政法院為使停止辦案庭長、法官從事研究工作,視業務需要得設立各研究小組或指定專人研究,其研究項目及成員由院長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