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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會議規則   第 三 章 開會 ( 112年06月08日)
第 14 條
議程所列報告事項應依序進行,如有出席人員提議,並有二人以上連署或附議時,應移列討論事項討論之。

出席人員之提案,應有二人以上連署或附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