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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 五 章 司法年度及事務分配 ( 112年04月26日)
第 27 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之處務規程,由司法院定之。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之處務規程,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