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 五 章 司法年度及事務分配
( 112年04月26日)
第 27 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之處務規程,由司法院定之。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之處務規程,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