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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 五 章 司法年度及事務分配 ( 112年04月26日)
第 26 條
司法年度,每年自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27 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之處務規程,由司法院定之。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之處務規程,由法務部定之。

第 28 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法官會議。

法官會議之組成、召開時間、議決事項及議決程序等事項,除另有規定外,適用法官法第四章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