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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 七 章 司法行政之監督 ( 112年04月26日)
第 39 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之監督,依下列規定:
一、司法院院長監督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及其分院。
二、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