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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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條例
( 110年12月29日)
第 16 條
休職、停職(含免職未確定)及留職停薪人員因行政院組織調整而隨同移撥者,由原服務機關列冊交由新職機關繼續執行。留職停薪人員提前申請復職者,應准其復職。依法復職或回職復薪人員,不願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移撥者,得依本條例規定辦理退休、資遣。
前項人員於組織業務調整生效日以後復職或回職復薪者,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