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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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條例
( 110年12月29日)
第 3 條
原機關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予以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業務調整移撥其他機關,其管轄權已依組織法規或前條第二項及第四項所定暫行組織規程加以變更,相關之業務法規未及配合修正時,由行政院逕行公告變更管轄之事項;其屬原機關精簡者,行政院於必要時並得以命令停止其精簡部分業務之辦理。
原機關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予以裁撤,相關業務法規未及配合修正時,該機關所掌理之事項,由行政院以命令停止其全部或一部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