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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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 六 章 法庭之開閉及秩序
( 111年06月22日)
第 40 條
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時。
前項處分,不得聲明不服。
前二項之規定,於審判長在法庭外執行職務時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