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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 六 章 法庭之開閉及秩序 ( 111年06月22日)
第 44 條
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三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