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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人法   第 六 章 附則 ( 100年04月27日)
第 41 條
本法於行政院以外之中央政府機關,設立行政法人時,準用之。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特定公共事務,直轄市、縣(市)得準用本法之規定制定自治條例,設立行政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