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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   第 三 章 權責 ( 93年08月11日)
第 15 條
本會議業務之處理,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之,各級主管人員對已授權之事項得逕行決定或代行。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