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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   第 三 章 權責 ( 93年08月11日)
第 15 條
本會議業務之處理,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之,各級主管人員對已授權之事項得逕行決定或代行。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 16 條
經簽奉秘書長核定之研究專案,得逕呈負責專案之副秘書長或諮詢委員處理之。

第 17 條
本會議與國內或國際相關學術機構進行合作交流事宜,或邀請學者、專家進行相關之研討會,由秘書長核定後依相關規定辦理之。

第 18 條
本會議所有之公文書、研究專題、專案研究、各項會議資料、文件、均須依檔案管理規定,辦理建檔及歸檔。

第 19 條
本會議各級人員處理公文書,應依文書處理手冊、檔案法及本會議文書處理及檔案管理作業補充說明等相關規定處理;公文書收件後,如無法確定承辦人員時,由其上級主管商定之;公文處理時限依下列規定:
一、最速件隨到隨辦。
二、速件不得超過三日。
三、普通件不得超過六日。
四、前項公文如案情複雜,無法於限期內完成者,得視需要,簽准展期辦理。

第 20 條
本會議人員辦理機密以上公文應按公文保密規定作業程序處理。

第 21 條
本會議各級人員處理事務,如有違誤、稽延,依相關作業規定處理。

第 22 條
本會議各項研究成果均視為本會議之集體智慧財產,未經核准,不得作為個人著書、寫作、引用之參考資料,亦不得複印或攜出。離職時,亦同。

第 23 條
本會議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照本會議員工職務代理名冊規定委託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