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
第 三 章 權責
( 93年08月11日)
第 23 條
本會議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照本會議員工職務代理名冊規定委託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