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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   第 三 章 權責 ( 93年08月11日)
第 22 條
本會議各項研究成果均視為本會議之集體智慧財產,未經核准,不得作為個人著書、寫作、引用之參考資料,亦不得複印或攜出。離職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