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十五 條
開票監察員於開票時,對於選舉票作廢之認定,應由前條第二組開票監察員共同決定認定後,當眾宣布。
前項廢票認定之標準如左:<div class="line-0602">1 不用大會發給之選舉票者。<div class="line-0602">2 未加圈選者。<div class="line-0602">3 圈選兩名或兩名以上者。<div class="line-0602">4 不圈在候選人姓氏上端,致不能確定被選舉人者。<div class="line-0602">5 記入其他文字或符號者。<div class="line-0602">6 圈後加以塗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