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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及開票辦法  ( 67年03月01日)
第 一 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時,有關投票及開票事宜,除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 二 條
投票監察員與開票監察員人選,由主席團按各單位代表抽籤決定,以每單位各一人為原則。(如該單位僅有代表一人時,則不必抽籤,即定為投票監察員。)

第 三 條
投票時,就大會會場內分設發票處四所、圈票處二所,並分置投票匭八個,均依次編號。

第 四 條
投票監察員分為四組,其職務分配由主席團抽籤決定如左:

第 五 條
投票時,出席代表依席次先後依次往發票處,憑代表出席證及簽到收件片領取選舉票,發票處應在代表出席證上加蓋「選舉總統」或「選舉副總統」字樣。

第 六 條
代表領取選舉票後,即往圈票處就選舉票上所列之各候選人中,以無記名投票法,圈選一名,並親自投入票匭。

第 七 條
代表投票完竣後,退至休息室休息,俟開票時再行入場。

第 八 條
後到代表,由場外巡迴監察引導在休息室等候,俟全部投票完竣後,始行投票。

第 九 條
投票監察員俟全部投票完竣後,再行投票。

第 十 條
投票完畢時間,由大會主席宣布之。

第 十一 條
代表在投票完畢後始到場者,以棄權論。

第 十二 條
開票時間,在投票完畢後,休息廿分鐘開始,並按鈴為號。

第 十三 條
開票地點,設在主席台上,公開進行開票。

第 十四 條
開票監察員,分為六組,其職務分配,由主席團抽籤決定如左:<div class="line-0602">1 第一組四人,於開票前當眾驗明票匭封識,依次啟封取票,並檢查選舉票數目後,點交第二組。<div class="line-0602">2 第二組六人,查驗選舉票有無廢票,並將有效選舉票點交第三組唱票。<div class="line-0602">3 第三組二人,監察唱票。<div class="line-0602">4 第四組四人,監察記票員記錄各候選人所得票數。<div class="line-0602">5 第五組二人,監察整理複核各候選人得票總數。<div class="line-0602">6 第六組八人,分區維持開票時會場秩序,並監察開票程序有無疏略及違法情事。

各組所需管理員、唱票記票員等,由大會秘書處配備,受開票監察員之指揮監督,分辦有關開票事宜。

第 十五 條
開票監察員於開票時,對於選舉票作廢之認定,應由前條第二組開票監察員共同決定認定後,當眾宣布。

前項廢票認定之標準如左:<div class="line-0602">1 不用大會發給之選舉票者。<div class="line-0602">2 未加圈選者。<div class="line-0602">3 圈選兩名或兩名以上者。<div class="line-0602">4 不圈在候選人姓氏上端,致不能確定被選舉人者。<div class="line-0602">5 記入其他文字或符號者。<div class="line-0602">6 圈後加以塗改。

第 十六 條
開票完畢後,由第一至第四組開票監察員,會同將開票情形及左列各項記錄,造具報告書送交大會主席團。

第 十七 條
投票監察員、開票監察員及有關開票人員,均佩帶標識。

第 十八 條
本辦法由國民大會主席團通過,報告大會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