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民大會主席團選舉辦法
( 81年12月29日)
第 一 條
主席團主席三十三人,由國民大會代表就主席團主席候選人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得票較多者當選,票數相同者以抽籤定之。
第 二 條
主席團主席候選人,應由國民大會代表五人以上推薦,每一代表以推薦一人為限。
第 三 條
主席團主席選舉票候選人列名順序,應當眾抽籤決定之。
第 四 條
主席團主席應於每次集會時改選之,連選得連任。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第 五 條
本辦法經國民大會預備會議通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