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民大會行使同意權審查會審查辦法  ( 82年01月08日)
第 1 條
同意權審查會之議事,除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行之。

第 2 條
審查會之主席,由召集人分兩組輪流擔任,其順序以抽籤決定之。

第 3 條
審查會應依大會日程表規定進行,並通知被提名人到會。

審查會如有延長日程之必要時,由審查會報請主席團提交大會決定之。

第 4 條
審查會審查被提名人之順序,以抽籤定之,並得就被提名人分組進行審查,必要時其順序酌予調整。

第 5 條
每次審查會依左列程序進行:
一、審查被提名人資格:秘書處應將各被提名人之有關資格證明文件及有關資料提交審查會備核,主席就各被提名人之資格是否符合規定,徵詢與會代表有無異議,如無異議,被提名人之資格審查即告確定,代表如有疑義,經決議得請被提名人補充資料或口頭說明。
二、被提名人到會說明:被提名人自我介紹、說明抱負,每人以十分鐘為原則。
三、就被提名人是否適任之相關事項進行詢問:每位代表詢問時間以五分鐘為原則。主席得於適當時間徵求大會同意,請已登記詢問而未及詢問之代表當場改提書面詢問交由秘書處逕送被提名人。
四、被提名人綜合答復:每一被提名人答復時間以十分鐘為原則。代表提出之書面詢問,由被提名人於綜合答復時一併答復之。
五、再詢問:對被提名人之綜合答復,已詢問之代表得提出再詢問一次,時間以三分鐘為限,被提名人應再行答復,時間以五分鐘為原則。

第 6 條
資格審查報告書得由審查會授權召集人擬妥後逕提大會。

第 7 條
本辦法無特別規定者,依國民大會議事規則之規定行之。

第 8 條
本辦法經大會通過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