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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主席團選舉投票及開票辦法  ( 81年03月21日)
第 十五 條
開票監察員於開票時,對於選舉票作廢之認定,應由前條第二組開票監察員共同決定後當眾宣布。

前項廢票認定之標準如左:<div class="line-0206">(一)不用大會發給之選舉票者。<div class="line-0206">(二)未加圈選者。<div class="line-0206">(三)圈選二名以上者。<div class="line-0206">(四)不圈在候選人姓氏上端方格內,致不能確定被選舉人者。<div class="line-0206">(五)記入其他文字或符號者。<div class="line-0206">(六)圈選後加以塗改者。